| 發表日期: 08 Oct 2008 10: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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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您们好!
我要反映和告诉你们一个血淋淋的恶性杀人刑事案件:
在2006年12月10日下午14:45~16:00点,我的哥哥就让丧心病狂的穷凶极恶的家伙张俊杰用刀子刺死在北疆乌苏火车站电信值班室岗位上。听殡仪馆的人说:他的两肋处被捅了两刀;后背被扎了八刀;是因为肝脏刺穿破裂导致的死亡!
恶性杀人刑事案件的起因是:
2006年11月28 日,星期二晚上,在乌铁局铁路运输校内;学习班的考试期间,乌铁局员工张俊杰因在外酗酒返回宿舍时,其公然在宿舍楼道内逐一砸门滋事:,引起蔡文忠(另一被害人)的反感和骂声,而当蔡文忠打开房门看时,被案犯张俊杰一酒瓶砸在头上倒在地上,张俊杰骑在被害人蔡文忠身上;并用碎酒瓶戳他;因为这样的打闹声,引出满楼道人的围观,才有乌鲁木齐河南路派出所接警和出警;我的哥哥(被害人施玉军)因上前劝架拉架,竟也被案犯张俊杰所刺伤----右手心大月牙形(创)伤口缝合16针;额头右上方刀口缝合6针!事后他的医疗费用完全自理!!
次日,案犯张俊杰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河南路派出所取保侯审---被人保释、担保交付了10000¥罚款及赎金!---" 乌鲁木齐市河南路派出所证明,证实张俊杰与蔡文仲发生撕打,河南路派出所出警以及张俊杰致蔡文仲轻伤的事实! "
2006年12月4日~10日我的哥哥照常在北疆乌苏火车站上班工作!2006年12月10日下午我的哥哥就被不择手段的不计后果的丧心病狂的穷凶极恶的家伙永远地逢住了口,灭掉了有血有肉的鲜活的年青的生命!
在2006年12月10 日19:30点;嫂子XXX给我打电话说你哥受伤出事了!传话内容:
——你哥因在乌市考试期间跟人打架的缘故,别人赶往乌苏火车站去打他,他被刀子捅伤了!他已经被送往乌苏县人民医院救治!并且他的单位派车来接她前往去照顾他!你们就呆在家不要去了!
而事实是在2006年12月10 日19:30~11 日11:00点,被害人施玉军的老婆XXX一直被劝阻和控制在奎屯火车站大酒店里!
事件二: 2006年12月11 日10:00点,乌铁局电务段一伙人突然来家出现在我的面前;自我介绍说是被害人施玉军单位工段的领导!传话内容:
——我们作为被害人施玉军的单位,已经尽力为你们做了一切;他人已经去了;我们的人辛苦了一夜替你们做了要做的事情;大冬天的你们家属就没必要第一时间赶往那个地方了嘛!”
2006年12月11日上午,噩耗的第二天,哥哥的企业单位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局来家做安抚、抚恤工作!---要求尽快将我的哥哥火化;答应给我的嫂子XXX---"10万元所谓抚恤金";并且其单位将努力争取"工伤死亡"待遇!
于是在2006年12月16日上午;我的家人按其要求将我哥哥的遗体匆忙火化!
2006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奎屯铁路公安分处监视居住,2007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
2007年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查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分院以新检乌铁分刑诉字(2007)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俊杰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我要强调的怪事是: "2006年12月8日;河南路派出所竟然会找罪犯张俊杰的一个所谓不相干的"同学李建方",让其通知罪犯张俊杰于12月11日到派出所报到呢! "
我感到困惑是: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竟然全篇用"被告人张俊杰与施玉军蔡文仲在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学校参加培训期间,发生口角斗殴"的思维逻辑语言贯穿全文!"
我想说:罪犯与被害人均为40岁的有家有妻有子有老人的中年人;罪犯头脑简单到必然因循那个所谓犯罪逻辑---"彼此口角斗殴进而报复杀人"?
我想这样的犯罪逻辑似乎在当下最讲物质利益和金钱的社会里"杀人犯罪"竟然发生了呢?
这样的很特别的文字语言叙事写法;给我这个不知情的外行人所传递的信息是:视听混乱;是非不分;极恶劣的印象!
新疆自治区乌市高等法院因为“罪犯张俊杰愿意拿出钱来以便争取减刑” 一事;通知我的父亲去一趟!2008 年 01 月 10日,调解庭的xxx竟然在省政府的大院内开导劝解我的父亲说:"现在我们的社会现象是:有人杀了好几个人;我们的法院也没有判其死型嘛!---因为西方国家反对社会主义中国施行死型制度呢!"
在谈话过程中; 罪犯张俊杰的所谓"同学李建方"来了,调解庭的xxx就忙着去接待那个所谓"同学李建方"了;于是我的父亲放下他们要的材料---即初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意见书就回家了!
2008 年 6月 25日,我就听我的父亲说"北京高院复审结果下来了---罪犯张俊杰该判为死缓了;我们没有死亡赔偿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局努力争取的所谓"工伤死亡待遇"没有批复!新疆自治区乌市高等法院所说的罪犯张俊杰应该拿出的小孩抚恤金钱也没有得到!
我想强调的疑惑是:该案件应该有三个被告人;分别是:第一被告人故意杀人犯张俊杰;第二被告人是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河南路派出所---在2006年12月8日前,其向所谓"同学李建方"图利即黑暗金钱交易事情;这样才促使罪犯张俊杰破釜沉舟故意杀人嘛!;第三被告人应该是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有帮凶嫌疑---为何在我给北京寄去的上访信有回音时,才在2007年 3月2日决定逮捕故意杀人犯张俊杰呢!
我还要强调:两年来,我们实在找不到合乎"情,理,法"的答案:为什么我们的亲生骨肉被残忍杀害;却等来了这样出乎意外并难以接受的结果事实呢?
此致!敬礼!
受害人的四弟:XXX
2008 年 01 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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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日期: 10 Oct 2008 04: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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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监察部:
----- 给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行政诉讼书:
您们好!
我要反映和告诉你们一个血淋淋的恶性杀人刑事案件:
在2006年12月10日下午14:45~16:00点,我的哥哥就让丧心病狂的穷凶极恶的家伙张俊杰用刀子刺死在北疆乌苏火车站电信值班室岗位上。听殡仪馆的人说:他的两肋处被捅了两刀;后背被扎了八刀;是因为肝脏刺穿破裂导致的死亡!
恶性杀人刑事案件的起因是 :
2006年11月28 日,星期二晚上,在乌铁局铁路运输学校校内;在学习班的考试期间,乌铁局员工张俊杰因在外酗酒返回宿舍时,其公然在宿舍楼道内逐一砸门滋事:,引起蔡文忠(另一被害人)的烦感和骂声,而当蔡文忠打开房门看时,被案犯张俊杰一酒瓶砸在头上倒在地上,张俊杰骑在被害人蔡文忠的身上;并用碎酒瓶戳捅他;因为这样的打闹声,引出满楼道人的围观,才引来了学校保安及后来的乌鲁木齐河南路派出所接警和出警之事;我的哥哥(被害人施玉军)因上前劝架拉架,竟也被案犯张俊杰所刺伤----右手心大月牙形(创)伤口缝合16针;额头右上方刀口缝合6针!事后他的医疗费用完全自理!!
"次日,案犯张俊杰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河南路派出所取保侯审"---被人保释、担保交付了10000¥罚款及赎金!---" 乌鲁木齐市河南路派出所证明,证实张俊杰与蔡文仲发生撕打,河南路派出所出警以及张俊杰致蔡文仲轻伤的事实 ! "
2006年12月4日~10日我的哥哥照常在北疆乌苏火车站上班工作!
2006 年12月10日 下午我的哥哥就被不择手段的不计后果的丧心病狂的穷凶极恶的家伙永远地逢住了口,灭掉了有血有肉的鲜活的年青的生命!
在2006年12月10 日19:30点;嫂子XXX给我打电话说你哥受伤出事了!传话内容:
—— 你哥因在乌市考试期间跟人打架的缘故,别人赶往乌苏火车站去打他,他被刀子捅伤了!他已经被送往乌苏县人民医院救治!并且他的单位派车来接她前往去照顾!你们就呆在家里不要去了!
而事实是在2006年12月10 日19:30,被害人施玉军的老婆XXX一直被劝阻和控制在奎屯火车站大酒店里!
2006 年12月11 日10:00点,乌铁局电务段一伙人突然来家出现在我的面前;自我介绍说是被害人施玉军单位工段的领导!传话内容:
—— 我们作为被害人施玉军的单位,已经尽力为你们做了一切;他人已经去了;我们的人辛苦了一夜替你们做了要做的事情;大冬天的你们家属就没必要第一时间赶往那个地方了嘛!
2006 年12月15日 上午,噩耗的第五天,哥哥的企业单位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局派人来家做安抚、抚恤工作!---要求尽快将我的哥哥火化;答应给我的嫂子XXX"10万元所谓抚恤金";并且其单位将努力争取"工伤死亡"待遇!
于是在2006年12月16日上午;我的家人按其要求将我哥哥的遗体匆忙火化!
2006 年12月11日 , 案犯张俊杰因本案被奎屯铁路公安分处监视居住!
2007年2月8日 被刑事拘留, 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
2007 年9月24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查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分院以新检乌铁分刑诉字(2007)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俊杰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我要强调的怪事是: "2006年12月8日;河南路派出所竟然会找罪犯张俊杰的一个所谓不相干的"同学李建方",让其去通知罪犯张俊杰于12月11日到派出所报到呢!
我感到困惑是: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竟然全篇用"被告人张俊杰与施玉军蔡文仲在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学校参加培训期间,发生口角斗殴"的思维逻辑语言贯穿全文!
我想说:罪犯与被害人均为40岁的有家有妻有子有老人的中年人;罪犯头脑简单到必然因循那个所谓犯罪逻辑---"彼此口角斗殴进而报复杀人"? ---这是预先设置价值判断思维前提嘛!
我想这样的犯罪逻辑似乎在当下最讲物质利益和金钱的社会里,我很难相信就因为彼此一时的口角就去杀人的逻辑呢!
乌铁中级检察院和法院特意使用很特别的文字语言叙事和写法技巧---所传递的信息就是希望给人产生混淆视听是非不清权责不明的错误判断吧?
在2008 年 01 月 10 日,新疆自治区乌市高等法院因为 “ 罪犯张俊杰愿意拿出钱来争取减刑 ” 一事;电话通知我的父亲去一趟! 竟然在省政府的大院内, 调解庭的XXX开导劝解我的父亲说:"现在我们的社会现象是:杀了好几个人的罪犯;我们的法院也没有判其死型嘛!因为西方国家强烈反对社会主义中国施行死刑制度呢!" 在他们谈话过程中,罪犯张俊杰的所谓"同学李建方"来了,XXX就忙着接待去了;于是我的父亲放下材料---即被害人家属对刑事判决书的意见书面材料!
2008 年 7月 5 日,我就听到我的父亲说"北京高院复核结果出来了;张俊杰被改判死缓了""根本就没有我们说的死亡赔偿金一项的说法""乌铁所谓"工亡"也没有被批复""小孩的抚恤金也没有见到一分钱" "你就胡写乱投吧"!
我想强调的是:
该案件应该有三个被告人;第一是故意杀人犯张俊杰;第二是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河南路派出所(其有向所谓"同学李建方"图利的嫌疑!否则罪犯张俊杰"破釜沉舟""不记后果""铤而走险""丧心病狂"的行为表现就无法解释了嘛!;第三是乌铁公安局(在我给北京写的上访信被转给乌铁公安局后,为何就在2007年3月2日才决定逮捕张俊杰呢?
我还要强调: 两年来,我实在找不到有合乎情理法的答案,以便解释"被告人犯罪的主观动因与其他故意杀人案件不同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理由!
在北疆乌苏火车站,我的骨肉兄弟被案犯用刀子残忍一阵乱刺、乱捅、乱戳、乱扎的手段对待着;又有谁会说杀人犯张俊杰应该对我的兄弟骨肉讲一点人道主义精神呢?我对案犯张俊杰只有那种深入骨髓的咬牙切齿的痛恨!
--- 请问作为国家公权机关;执政的共产党人有何特殊公权力可以将死刑改判死缓?其依据是何法嘛?
--- 对同一个利益部门的那些个乌市公安局;乌铁公安局;乌铁中级法院及检查院;乌铁运输局;现在我的心里不只是失望和绝望,还有怀疑和愤怒!
---XXX 执政党一贯擅长自编自导历史并愚弄着民智!二十年来,在一切向钱看的物欲横流的社会里;那些"霓虹闪烁""歌舞升平""纸醉金谜""富丽堂皇"的东西一直在发展壮大着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吧!
本人认为 :
一:因为玩忽职守执法不严执法谋私的渎职和滥用权力,某些国家公权力机关已经严重损害了我的家族利益;
二: 案件发生两年以来,因为我父母的愚昧没文化和懦弱,特别是我的那个嫂子XXX的表现,其人一直执迷不悟犯着错误,严重伤害了我的家族利益;而现在案件正由公诉案转为民事诉讼阶段;我想强调的说:他们已经没有资格作为被害人的原告人了!
三: 本人作为被害人的弟弟,愿意站出来作为被害人的原告人!
四:本人主张国家给予被害人男方家属死亡补偿金并一次性支付60万人民币!
此致!敬礼!
受害人的四弟:XXX
草稿写于:2008年10月8日
定稿于: 200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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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日期: 10 Oct 2008 04: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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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Sep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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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行政诉讼书:
您们好!
我要反映和告诉你们一个血淋淋的恶性杀人刑事案件:
在2006年12月10日下午14:45~16:00点,我的哥哥就让丧心病狂的穷凶极恶的家伙张俊杰用刀子刺死在北疆乌苏火车站电信值班室岗位上。听殡仪馆的人说:他的两肋处被捅了两刀;后背被扎了八刀;是因为肝脏刺穿破裂导致的死亡!
恶性杀人刑事案件的起因是 :
2006年11月28 日,星期二晚上,在乌铁局铁路运输学校校内;在学习班的考试期间,乌铁局员工张俊杰因在外酗酒返回宿舍时,其公然在宿舍楼道内逐一砸门滋事:,引起蔡文忠(另一被害人)的烦感和骂声,而当蔡文忠打开房门看时,被案犯张俊杰一酒瓶砸在头上倒在地上,张俊杰骑在被害人蔡文忠的身上;并用碎酒瓶戳捅他;因为这样的打闹声,引出满楼道人的围观,才引来了学校保安及后来的乌鲁木齐河南路派出所接警和出警之事;我的哥哥(被害人施玉军)因上前劝架拉架,竟也被案犯张俊杰所刺伤----右手心大月牙形(创)伤口缝合16针;额头右上方刀口缝合6针!事后他的医疗费用完全自理!!
"次日,案犯张俊杰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河南路派出所取保侯审"---被人保释、担保交付了10000¥罚款及赎金!---" 乌鲁木齐市河南路派出所证明,证实张俊杰与蔡文仲发生撕打,河南路派出所出警以及张俊杰致蔡文仲轻伤的事实 ! "
2006年12月4日~10日我的哥哥照常在北疆乌苏火车站上班工作!
2006 年12月10日 下午我的哥哥就被不择手段的不计后果的丧心病狂的穷凶极恶的家伙永远地逢住了口,灭掉了有血有肉的鲜活的年青的生命!
在2006年12月10 日19:30点;嫂子XXX给我打电话说你哥受伤出事了!传话内容:
—— 你哥因在乌市考试期间跟人打架的缘故,别人赶往乌苏火车站去打他,他被刀子捅伤了!他已经被送往乌苏县人民医院救治!并且他的单位派车来接她前往去照顾!你们就呆在家里不要去了!
而事实是在2006年12月10 日19:30,被害人施玉军的老婆XXX一直被劝阻和控制在奎屯火车站大酒店里!
2006 年12月11 日10:00点,乌铁局电务段一伙人突然来家出现在我的面前;自我介绍说是被害人施玉军单位工段的领导!传话内容:
—— 我们作为被害人施玉军的单位,已经尽力为你们做了一切;他人已经去了;我们的人辛苦了一夜替你们做了要做的事情;大冬天的你们家属就没必要第一时间赶往那个地方了嘛!
2006 年12月15日 上午,噩耗的第五天,哥哥的企业单位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局派人来家做安抚、抚恤工作!---要求尽快将我的哥哥火化;答应给我的嫂子XXX"10万元所谓抚恤金";并且其单位将努力争取"工伤死亡"待遇!
于是在2006年12月16日上午;我的家人按其要求将我哥哥的遗体匆忙火化!
2006 年12月11日 , 案犯张俊杰因本案被奎屯铁路公安分处监视居住!
2007年2月8日 被刑事拘留, 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
2007 年9月24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查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分院以新检乌铁分刑诉字(2007)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俊杰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我要强调的怪事是: "2006年12月8日;河南路派出所竟然会找罪犯张俊杰的一个所谓不相干的"同学李建方",让其去通知罪犯张俊杰于12月11日到派出所报到呢!
我感到困惑是: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竟然全篇用"被告人张俊杰与施玉军蔡文仲在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学校参加培训期间,发生口角斗殴"的思维逻辑语言贯穿全文!
我想说:罪犯与被害人均为40岁的有家有妻有子有老人的中年人;罪犯头脑简单到必然因循那个所谓犯罪逻辑---"彼此口角斗殴进而报复杀人"? ---这是预先设置价值判断思维前提嘛!
我想这样的犯罪逻辑似乎在当下最讲物质利益和金钱的社会里,我很难相信就因为彼此一时的口角就去杀人的逻辑呢!
乌铁中级检察院和法院特意使用很特别的文字语言叙事和写法技巧---所传递的信息就是希望给人产生混淆视听是非不清权责不明的错误判断吧?
在2008 年 01 月 10 日,新疆自治区乌市高等法院因为 “ 罪犯张俊杰愿意拿出钱来争取减刑 ” 一事;电话通知我的父亲去一趟! 竟然在省政府的大院内, 调解庭的XXX开导劝解我的父亲说:"现在我们的社会现象是:杀了好几个人的罪犯;我们的法院也没有判其死型嘛!因为西方国家强烈反对社会主义中国施行死刑制度呢!" 在他们谈话过程中,罪犯张俊杰的所谓"同学李建方"来了,XXX就忙着接待去了;于是我的父亲放下材料---即被害人家属对刑事判决书的意见书面材料!
2008 年 7月 5 日,我就听到我的父亲说"北京高院复核结果出来了;张俊杰被改判死缓了""根本就没有我们说的死亡赔偿金一项的说法""乌铁所谓"工亡"也没有被批复""小孩的抚恤金也没有见到一分钱" "你就胡写乱投吧"!
我想强调的是:
该案件应该有三个被告人;第一是故意杀人犯张俊杰;第二是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河南路派出所(其有向所谓"同学李建方"图利的嫌疑!否则罪犯张俊杰"破釜沉舟""不记后果""铤而走险""丧心病狂"的行为表现就无法解释了嘛!;第三是乌铁公安局(在我给北京写的上访信被转给乌铁公安局后,为何就在2007年3月2日才决定逮捕张俊杰呢?
我还要强调: 两年来,我实在找不到有合乎情理法的答案,以便解释"被告人犯罪的主观动因与其他故意杀人案件不同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理由!
在北疆乌苏火车站,我的骨肉兄弟被案犯用刀子残忍一阵乱刺、乱捅、乱戳、乱扎的手段对待着;又有谁会说杀人犯张俊杰应该对我的兄弟骨肉讲一点人道主义精神呢?我对案犯张俊杰只有那种深入骨髓的咬牙切齿的痛恨!
--- 请问作为国家公权机关;执政的共产党人有何特殊公权力可以将死刑改判死缓?其依据是何法嘛?
--- 对同一个利益部门的那些个乌市公安局;乌铁公安局;乌铁中级法院及检查院;乌铁运输局;现在我的心里不只是失望和绝望,还有怀疑和愤怒!
---XXX 执政党一贯擅长自编自导历史并愚弄着民智!二十年来,在一切向钱看的物欲横流的社会里;那些"霓虹闪烁""歌舞升平""纸醉金谜""富丽堂皇"的东西一直在发展壮大着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吧!
本人认为 :
一:因为玩忽职守执法不严执法谋私的渎职和滥用权力,某些国家公权力机关已经严重损害了我的家族利益;
二: 案件发生两年以来,因为我父母的愚昧没文化和懦弱,特别是我的那个嫂子XXX的表现,其人一直执迷不悟犯着错误,严重伤害了我的家族利益;而现在案件正由公诉案转为民事诉讼阶段;我想强调的说:他们已经没有资格作为被害人的原告人了!
三: 本人作为被害人的弟弟,愿意站出来作为被害人的原告人!
四:本人主张国家给予被害人男方家属死亡补偿金并一次性支付60万人民币!
此致!敬礼!
受害人的四弟:XXX
草稿写于:2008年10月8日
定稿于: 200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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