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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头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7)乌中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查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分院
(石头的疑惑:请问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是否就是那个拿22对染色体的马同有24对染色体的驴交配改良进化出有23对染色体骡子来的那个理论呢?一些人如果抛弃了民族历史的情感那么他们还是真正的爱国主义者吗?)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略?
(石头语:这些是些什么人呵!)
被告人:张俊杰,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乌鲁木齐铁路局乌鲁木齐电务段奎屯信号维修车间信号工,2006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奎屯铁路公安分处监视居住,2007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石头语:在2006年11月15-30日培训学习期间,那个罪犯张俊杰同我哥住在一个宿舍呢)
辩护人:袁红梅,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胡国刚,新疆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头语:中国的律师咋是非马非驴的骡子耶!一些人咋总是拿屁股去贴别人热情的脸颊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查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分院以新检乌铁分刑诉字(2007)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俊杰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查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查员路立伟代检查员马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俊杰及其辩护人袁红梅胡国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头语:此案先在地方公安局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查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分院指控:被告人张俊杰与施玉军蔡文仲在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学校参加培训期间,发生口角斗殴,被铁路运输学校取消了参加中级上岗证的考试资格,而对施玉军怀恨在心.(石头语:此处文字表述与地方派出所记录不一致也模糊了事件发生地事件原尾事件性质及派出所的处理结论---那到底谁在滋事行凶?谁又受伤了呵!)
2006年12月10日,被告人张俊杰携带菜刀匕首各一把白酒及食品饮料乘出租车到乌苏车站,找到在此值班的被害人施玉军!(石头语:那个张俊杰那半个月在哪里又在忙些什么?)进入施玉军的宿舍后不久,张俊杰趁施玉军不备,抽出匕首向施玉军胸腹部连刺两刀,又在其背部连续扎了八刀,致施玉军死亡;在确认施玉军死亡后,张俊杰将房门反锁,服了些止痛药,然后坐在桌边喝酒吃菜,欲待药性发作后自杀;约二十分钟后,张俊杰用菜刀将自己的两只手腕划开,用毛巾沾着地上的血在房间墙上写了"害人害己罪有应得同归于尽十分公平"四句话!(石头语:罪犯这是给谁下评语和留言呵?)后张俊杰用匕首在自己的胸腹部扎了两刀;期间,张俊杰给同学李建方发短信说已将施玉军杀死!(石头语:这个同学李建方是何许人也?竟然为其取保现在又为其死刑出钱争取并且他还能自由地出入省政府的大院呵,那么他们咋就不让我进去上访呢?)张俊杰自伤后手持匕首躺在床上,被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制服,并送往医院救治(石头语:此公安非彼公安乃地方的人呢!)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俊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赔偿死亡金16200元丧葬费7782元被抚养人的生活费86912元赡养费496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336358元!
(石头语:糊涂人呵,他有那些钱吗?罪犯的行为自有取保人负责嘛,你们咋能找他要死亡赔偿金呢?)
被告人张俊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辩称其杀死施玉军的起因是因为对方的不法侵害引起的,并愿意用自己的公积金和养老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一部分要求,剩余部分因家庭困难,没有能力偿还!(石头语:一年来共产党人就是有能耐!)
辩护人袁红梅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是属于自首;二:本案的发生与被告人精神上的病态有很大关系,希望法庭能够在定罪量刑时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胡国刚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具有法定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的主观动因与其他故意杀人案件不同,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在量刑是给予从轻处罚)!(石头语:一:法西斯希特勒所犯的罪行也是有人这样来辩解的么;二:共产党人为自己过往的罪恶行径也是这样来辩解的么!)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俊杰在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学校参加培训期间,于2006年11月30日晚与施玉军蔡文仲发生争执进而撕打,张俊杰致蔡文仲轻伤!(石头语:此为乌铁事后的谎言!);次日,被告人张俊杰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河南路派出所取保侯审!(石头语:为何仅张俊杰一人被捕呢;为何仅张俊杰一人需取保侯审呢!河南路派出所乃地方耶非乌铁管!)为此,被告人张俊杰对施玉军怀恨在心!(石头语:在乌市学习期间,我哥同其住一个宿舍有半个月了;他们是仇人吗?)
2006年12月8日,被告人张俊杰的同学李建方用手机短信通知张俊杰,河南路派出所让其12月11日去报到!(石头语:很奇怪派出所会叫一个"李建方"的不相干的人去做事,他非其亲属也非其单位负责人嘛!他是当事民警吗?这是共产党人一惯的办事程序吗?)张俊杰即产生了杀死施玉军的想法,并写了一篇题为"告别人生"的文章,保存在其家中紫色神舟牌U盘里!(石头语:就因为取消一个大老粗的考试资格就能生出那些杀人的决心呵!)
2006年12月10日,被告人张俊杰向靳志远打听到施玉军正在乌苏车站值班,即携带菜刀匕首各一把白酒及食品饮料和给单位领导以及施玉军的信件等物品乘出租车到乌苏车站!找到在此值班的被害人施玉军!!(石头语:张俊杰的单位领导在乌鲁木齐市呵,其人找我哥要求给其捎信吗?那该找"同学李建方"给其递交遗书呵!)进入施玉军的宿舍后不久,张俊杰趁施玉军不备,抽出匕首向施玉军胸腹部连刺两刀,被害人受伤无力反抗后,张俊杰又在其背部连续扎了八刀,致施玉军当场死亡!在确认施玉军死亡后,张俊杰将房门反锁,服用了止痛药,然后坐在桌边喝酒吃菜,欲待药性发作后字杀!(石头语:你是职业杀手吧!)后张俊杰用菜刀将自己的两只手腕划开,用毛巾沾着地上的血在房间墙上写了"害人害己罪有应得同归于尽十分公平"十六个大字!(石头语:在此让我想起了八百年前武松血溅飞云瀑的情景了呢,你有武松的冤屈吗?)张俊杰又用匕首在自己的胸腹部扎了两刀!期间,给同学李建方发短信告知其已将施玉军杀死以及自杀的事实!(石头语:又是找那个不相干的"同学李建方",这是投案自首吗?)李建方随后通知了张俊杰的妻子并向乌鲁木齐铁路公安机关报警!!(石头语:张俊杰的家既然在奎屯火车站,奎屯火车站与乌鲁木齐市相距243公里 !十天来其妻子取保人监护人呆在乌鲁木齐市干什么?她仅仅是一个没有工作的家属是在那里照顾着一个上高中的儿子吗)张俊杰的妻子与他人赶到现场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石头语:怪哉乎?你既然在乌鲁木齐市向铁路公安机关报警了!共产党人还须你赶到243公里之外向那个地方派出所报警呵!你多重要呵!你还和乌铁公安局长乘坐在一部公车并肩赶去救人,其心很感人呵!)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张俊杰在房间内手持匕首以自杀相威胁,不让他人靠近!!(石头语:这样的表现难到是那个"辩护人胡国刚的具有法定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及犯罪的主观动因与其他故意杀人案件不同,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在量刑是给予从轻处罚"的理由吗?)公安人员经权诫无效,遂乘其不备冲入房间内将其制服抓获,并将其送往地方医院救治,后再转乌铁职工医院!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李建方的证言报案材料及手机短信内容物证照片,证实李建方于2006年12月8日发手机短信告知张俊杰河南路派出所让其去一躺以及张俊杰于2006年12月10日15时27分向其手机发送短信,告知已杀死施玉军并自杀,李建方随后与张俊杰的妻子联系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石头又语:李建方之流是什么人?他们是案件的策划者嘛?否则他咋现在还要救那个罪犯张俊杰呢?)
2.证人兰素萍的证言,证实其看到案发现场的情况以及张俊杰躺在床上,手中拿着一把匕首,顶着自己的胸部,不让他人靠近的事实!
3.证人靳志远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张俊杰曾向其打电话询问施玉军的上班情况!
4.证人于建国的证言,证实2006年12月10日其与兰素萍等人赶到乌苏火车站信号工区值班室门前,通过值班室后窗看到房内床边和地上都是血,床上和地上各躺着一人及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的事实!(石头又语:你们聚集在一起要去那么远的地方旅游吧?,还是怀着麻木侥幸看热闹的心理吧,大祸临了头才知道去报警吗?)
5.证人蔡文仲的证言,证实2006年11月30日张俊杰与施玉军蔡文仲发生争执进而撕打的事实!(石头又语:无语地悲哀呵,请问那个被刺的蔡文仲你的良心让谁收买了去?)
6.乌鲁木齐市河南路派出所证明,证实张俊杰与蔡文仲发生撕打,河南路派出所出警以及张俊杰致蔡文仲轻伤的事实!(石头语:此处有原始记录可察!全疆那么多参加培训学习的男女都在那个事发现场呵,你们仍要做那个轻伤的伪证呦!你们胆大无天的很嘛?)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在案发现场提取被告人张俊杰遗留的菜刀匕首各一把,"腾克"牌尼美舒利胶囊(止痛药)药盒及塑料空药板一个,张俊杰书写的"一点想法",写给乌铁电务段陈段长和施玉军的信件以及在案发现场的房间墙壁上有用血迹书写的事实!
8.乌铁公安局信息指挥中心值班日志,乌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110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李建方于建国报警,被告人张俊杰在案发现场被抓获时其手持匕首恐吓他人不得靠近的事实!
9.现场提取的物证菜刀匕首各一把沾血的毛巾及张俊杰所写书信,经被告人张俊杰当庭辨认无误,证实张俊杰携带该匕首菜刀和书信到现场及用毛巾蘸着被害人施玉军的血书写"害人害己罪有应得同归于尽十分公平"十六个大字的事实!
10.农七师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师公(刑)鉴(法物)字[2007]308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现场查获的匕首上有施玉军和张俊杰两人的血迹,菜刀上只有张俊杰的血迹,墙面血字上的血迹为被害人施玉军的血迹,张俊杰衣服上留有施玉军的血迹!
11.乌鲁木齐市向铁路公安局乌铁公技2007字01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在案发现场的房间墙壁上用血迹书写的"害人害己罪有应得同归于尽十分公平"十六个大字系张俊杰书写!
12.农七师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师公(刑)鉴(法临)字[2007]30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张俊杰自伤身体的事实!
1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06年12月11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张俊杰家中查获扣押了紫色神舟牌U盘一个,内存张俊杰所写"告别人生"的文章;经张俊杰当庭辨认无误,证实张俊杰在案发前已有杀死施玉军的想法
14.被告人张俊杰的供述,其供述犯罪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杀害的对象,自伤的事实与上述证据相符!
1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施玉军系2006年12月10日下午被人用锐器刺击腹部背部致使胸腹部开放性损伤形成,胸腹腔脏器及血管破裂出血,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开放性血气胸呼吸循环功能当场衰竭而死亡!
16.新疆绿洲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2007)38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书,证实被告人张俊杰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石头语:我读到这里有一头雾水的感觉呵!
被告人张俊杰最初的轻案先由那个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派出所管辖;却跑出个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局;命案最后咋就发生在243公里之外的乌苏县了,又跑出个乌苏县交警大队和地方公安局;咋又跑出个农七师公安局,然后咋又跑出个乌铁公安局呵?
石头想搞明白:伤人案在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而杀人案件事发地也发生在地方,既然是地方公安局介入侦破和提供那些案件的证据,咋就不能管理你乌铁的人乌铁的事呢?案件的最终审理权咋就不能交给地方的中级法院和检查院了呢?
我一直警觉:那些个乌铁运输局,乌铁公安局,乌铁中级法院和检查院就是一个利益部门呵,他们不会给那受害人施玉军的亲属主张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的呢?)
本院认为:
被告人张俊杰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进而报复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俊杰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俊杰辩称"其杀死施玉军的起因是因为对方的不法侵害引起的"的辩解与本院查证属实的事实不符,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法定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俊杰杀人后并没有直接主动地向司法机关报告,只是将自己杀人的事实用手机短信的方式告诉了他人,并在抓捕时以自杀相威胁不让他人靠近,不具有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符合自首成立的法定条件!
关于辩护人"被告人犯罪的主观动因与其他故意杀人案件不同,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在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及"本案的发生与被告人精神上的病态有很大关系,希望法庭能够在定罪量刑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俊杰经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存在精神上的疾病!
通过法庭审理,足以认定被告人张俊杰是有准备有预谋地对施玉军实施杀害,且杀人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不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不能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故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俊杰的行为给被害人施玉军的近亲属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赔偿,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本院不予支持!(石头语:请问他们的"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是属于行政诉讼法理赔的范围吗?)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施正吉金兴菊所提赡养费,经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施正吉金兴菊系石河子122团14连退休工人(石头语:你那个石河子生产建设兵团当时都是用最原始的工具去种地的农民呀,那些人是产业工人吗?退一万步说:如果我是那个年代的他们,就是打死我,我也不当你那个工人邻你那最低生活保证金呢!,谁该凭啥去?试问你们会自愿去那个戈壁滩开荒种地呀!我想:人活着难道就是为了吃你共产党的那一口饭呵?),依法不属于被害人施玉军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石头语:天下的父母有抚养其子女生活教育的义务,天下的子女也有赡养反哺其父母的义务,难道会因为其一月有共产党人给的600元的生活费就不能或没资格向其子女索要生活费的权利了吗?他们是近亲属吗?非得瘫患病了才有资格向子女索要生活费?)
写在最后的话:
请问南山二十八子你算老几敢对我指手划脚的?,告诉你难倒我用自己的电脑自己的笔和自己的双手敲打自己的记忆还会听你的闭嘴话呵!你们都是正常人我是神经病人呵!我可以想哭就哭想骂就骂,谁也管不着呢!谢谢你百忙中专门拿出时间来骂我呢!你在搞意识形态统战工作吧!那么就让你的留言同我的文字永远共存共灭吧!
其留言如下:请注明出处是南山二十八子:
毛泽东离重庆回延安的前夕,发表演说,依中共机关报之新华日
报十月九日的记载,有如下语句:
"中国今日只有一条路,就是和,和为贵,其他一切打算都
是错的。"
"国共两党与各党派团结一致,不怕困难,在和平、民主、
团结、统一的方针下,在蒋主席领导下,彻底实现三民主义的方
针下,一切困难都可以克服的。"
我们两岸同胞的眼光要放长远一点,胸怀要更宽大一点,对自己多检讨一点。
不争之争,乃为善争。中国现在只有一条路,那就是和,和为贵,其他一切打算都是错的。
我们不但要走和谐中国的道路,还要实事求是,研究和探索走和谐世界的道路...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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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22 06:42 PM
南山二十八子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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